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563號
聲請人
即 債權 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侯信逸律師
吳禹萳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李明得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債務人李明得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9 月18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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