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3,司促,8635,2024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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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635號
聲請人
即 債權 人陳力獅

上列聲請人與王芊又即王聖言之繼承人等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向債務人請求新臺幣193,783元之釋明文件(請逐一列計各筆請求及提出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9 月18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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