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e 🔗臉書 🔗複製 🔍搜尋 首頁 » 202409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3,司促,8635,20240918,1 快速前往 一、請提出得向債務人請求新臺幣193,783元之釋明文件(請逐一留言內容 展開/收折摘要 注意事項:摘要內容可能存在錯誤解讀,僅供參考對照使用,請勿作為決策依據。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新增項目 替換文字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8635號聲請人即 債權 人陳力獅上列聲請人與王芊又即王聖言之繼承人等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得向債務人請求新臺幣193,783元之釋明文件(請逐一列計各筆請求及提出釋明文件)。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 年9 月18日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Line 🔗臉書 🔗複製 🔍搜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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