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3,司促,8655,202409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655號
聲請人
即 債權 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林菁華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林菁華之電信門號(0000000000)申請書。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9 月18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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