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3,司促,8665,2024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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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665號
債權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唐明良


債務人温享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3,156元,及自民國106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1,116元,及自民國103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 年9 月25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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