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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80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林兆祥
上列聲請人與廖炳鈞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向債務人請求精神慰撫金新臺幣100,000元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80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林兆祥
上列聲請人與廖炳鈞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向債務人請求精神慰撫金新臺幣100,000元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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