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3,司促,8803,2024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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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80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林兆祥 
上列聲請人與廖炳鈞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向債務人請求精神慰撫金新臺幣100,000元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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