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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812號
聲請人
即 債權 人聯合財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柏建銘
代理人林純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簡利遠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與相對人間有成立門號0000-000000號電信契約之釋明文件(如:服務申請書),並提出得請求上開門號專案補貼款新臺幣2,622元及專案補貼款-電信費新臺幣1,239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與相對人間有成立門號0000-000000號電信契約之釋明文件(如:服務申請書),並提出得請求上開門號專案補貼款新臺幣2,622元及專案補貼款-電信費新臺幣1,239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9 月4 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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