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3,司促,8822,202409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822號
聲請人
即 債權 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張財育
代理人盧炳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黃明祥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9 月4 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