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3,司促,8822,2024091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822號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張財育
代理人盧炳憲
債務人黃明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9,116元,及自民國100年12月14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 年9 月13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