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3,司促,8856,202409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85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黃淑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陳氏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請求相對人返還會款新臺幣36萬元及得按週年利率6%計算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