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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858號
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禤惠儀
債務人趙昱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68,040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21日起至113年6月20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13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11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1期收取新臺幣400元,第2期收取新臺幣500元,第3期收取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72,367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99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1期收取新臺幣400元,第2期收取新臺幣500元,第3期收取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 年9 月20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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