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3,司促,8858,2024092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858號
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禤惠儀


債務人趙昱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68,040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21日起至113年6月20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13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11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1期收取新臺幣400元,第2期收取新臺幣500元,第3期收取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72,367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99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1期收取新臺幣400元,第2期收取新臺幣500元,第3期收取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 年9 月20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