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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893號
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俞宇琦
代理人王儷蓉
債務人許銨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2,68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 年9 月25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8893號
編號 | 現欠本金 (新臺幣) | 利息 | 違約金 | ||
期間 | 週年利率 | 期間及週年利率 | |||
1 | 92,687元 | 自民國113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 百分之 5.65 | ⑴逾期在3個月以內者,以各期應攤還之本金,按週年利率百分0.565計算之違約金 | 自民國113年6月30日起至民國113年7月29日止,以3,825元按週年利率百分0.565計算之違約金 |
自民國113年7月30日起至民國113年8月29日止,以7,668元按週年利率百分0.565計算之違約金 | |||||
自民國113年8月30日起至民國113年9月29日止,以11,529元按週年利率百分0.565計算之違約金 | |||||
⑵以現欠本金92,687元,自民國113年9月30日起至民國113年12月2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0.565計算之違約金 ⑶以現欠本金92,687元,自民國113年12月30日起至民國114年3月2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1.13計算之違約金 ⑷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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