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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898號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郭倍廷
代理人白富中
債務人徐庸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7,13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 年9 月13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附表:
編號 | 本金(新臺幣) | 起息日(民國) | 迄息日(民國) | 利息計算方式 |
1 | 15,536元 | 自98年9月7日起 | 至清償日止 | 週年利率百分之14.99 |
2 | 6,310元 | 自98年9月7日起 | 至104年8月31日止 | 週年利率百分之19.98 |
自104年9月1日起 | 至清償日止 | 週年利率百分之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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