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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93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范國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海洋世紀遊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海洋世紀遊艇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設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陳報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所。
二、請提出得向相對人請求給付新台幣32萬元及其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及依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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