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94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代 理 人 葉一帆
上列聲請人與周佳蕙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
二、請提出本件得請求違約金2,097元(即按剩餘本金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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