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3,司促,8947,202409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94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代  理  人  葉庭歡 
上列聲請人與蔡坤瑋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蔡坤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已給付第三人郭仁座或其繼承人保險理賠金新臺幣2,001,445元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