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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983號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張財育
代理人周立根
債務人蔡森安即蔡天吉之繼承人
梁鴻志即蔡天吉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蔡天吉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35,385元,及自民國100年10月26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蔡天吉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 年9 月25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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