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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00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陳子義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陳子儀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請提出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三、請提出「清晰」之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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