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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043號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陳佳文
債務人張馨尹
送達處所:屏東縣○○鎮○○街0號00樓之0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01,91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張馨尹於民國112年08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8月09日起至民國119年08月0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8月19日止累計193,433元正未給付,其中185,529元為本金;7,111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張馨尹於民國108年02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230,0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02月01日起至民國115年02月0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05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8月19日止累計77,748元正未給付,其中75,291元為本金;2,064元為利息;3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張馨尹於民國107年06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210,000元,約定自民國107年06月01日起至民國114年06月0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05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8月19日止累計47,009元正未給付,其中45,366元為本金;1,250元為利息;3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㈣債務人張馨尹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7月22日止累計83,728元正未給付,其中78,705元為消費款;3,823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㈤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 年9 月25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904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 本金 | 相關債務人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001 | 新臺幣185529元 | 張馨尹 | 自民國113年8月20日起 | 至清償日止 |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72 |
002 | 新臺幣75291元 | 張馨尹 | 自民國113年8月20日起 | 至清償日止 |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05 |
003 | 新臺幣45366元 | 張馨尹 | 自民國113年8月20日起 | 至清償日止 |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05 |
004 | 新臺幣78705元 | 張馨尹 | 自民國113年7月23日起 | 至清償日止 |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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