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3,司促,9052,202409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05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屏東縣林邊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吳再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張麗花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是否更正聲明為:「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651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5024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822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5024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822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經查,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於本案請求標的

㈠、㈡之利息起算日為週年利率百分之3.184)。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