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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05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屏東縣林邊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吳再興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蔡榮仁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是否更正逾期本金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399」計算之利息(查狀附全國農業基準利率為3.309加1成為3.6399)。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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