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3,司促,9102,202409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10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樂育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潘昆龍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相對人之姓名為潘「昆」龍。(原誤繕為「坤」)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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