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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10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樂育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潘昆龍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相對人之姓名為潘「昆」龍。(原誤繕為「坤」)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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