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3,司促,9104,2024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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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10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李宜芳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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