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3,司促,9113,2024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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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113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張芝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56,081元,及其中新臺幣①41,072元、②71,148元、③10,430元、④24,343元部分,均自民國113年8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①13.21、②15③13.47④13.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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