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3,司促,9121,202409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12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衛生福利部屏東醫院

法定代理人  王森稔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文俊傑聲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文俊傑發支付命令,查相對人文俊傑已將戶籍遷入萬丹戶政事務所竹田辦公室,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個人戶籍資料、遷徙記錄資料在卷可稽;

依上所陳,債務人現設籍戶政,相關文書、裁定需以公示送達為之,此與首揭條文未合,因之,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