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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130號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林鴻聯
代理人徐良一
債務人林順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1,312元,及其中新臺幣44,230元部分,自民國96年7月3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99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1個月收取新臺幣300元,第2個月收取新臺幣400元,第3個月收取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3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 年9 月13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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