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3,司促,9139,2024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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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13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黃文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1,283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與債權人簽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06年7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5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6%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51,283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㈡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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