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3,司促,9157,2024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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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15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王佩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0,849元,及自民國96年6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王佩珍於民國93年04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20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詎料債務人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

㈡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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