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162號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陳佳文
債務人越翔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4,83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越翔羚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8月05日止累計64,838元正未給付,其中61,162元為消費款;2,476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 年9 月13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916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 本金 | 相關債務人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001 | 新臺幣61162元 | 越翔羚 | 自民國113年8月6日 | 至清償日止 |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