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3,司促,9170,2024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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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170號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陳佳文


債務人李俊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1,86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李俊德於民國111年12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2月06日起至民國113年12月0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35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8月21日止累計56,140元正未給付,其中53,381元為本金;2,666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李俊德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8月18日止累計15,725元正未給付,其中15,245元為消費款;480元為循環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 年9 月13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917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3381元
李俊德
自民國113年8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35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5245元
自民國113年8月19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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