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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174號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陳佳文
債務人謝佳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84,68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謝佳伶於民國113年01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220,0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1月18日起至民國120年01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8月21日止累計221,709元正未給付,其中212,656元為本金;8,260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謝佳伶於民國110年08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41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8月26日起至民國117年08月2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8月21日止累計300,827元正未給付,其中297,431元為本金;3,396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謝佳伶於民國111年05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19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5月09日起至民國114年05月0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8月21日止累計62,151元正未給付,其中60,639元為本金;1,212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 年9 月13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917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 本金 | 相關債務人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001 | 新臺幣212656元 | 謝佳伶 | 自民國113年8月22日 | 至清償日止 |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計算之利息 |
002 | 新臺幣297431元 | 自民國113年8月22日 | 至清償日止 |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 |
003 | 新臺幣60639元 | 自民國113年8月22日 | 至清償日止 |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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