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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17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蔣佳志
送達處所:高雄旗山○○○00000○○○(陸軍第四地區支援指揮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88,96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蔣佳志於民國113年02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440,0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2月07日起至民國119年02月0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1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8月21日止累計428,415元正未給付,其中420,646元為本金;
7,069元為利息;
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蔣佳志於民國113年04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230,0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4月08日起至民國120年04月0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8月21日止累計234,377元正未給付,其中226,850元為本金;
6,862元為利息;
665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蔣佳志於民國113年02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335,256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2月07日起至民國119年02月0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1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8月21日止累計326,172元正未給付,其中320,512元為本金;
5,060元為利息;
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9177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420646元蔣佳志自民國113年8 月2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16002新臺幣226850元蔣佳志自民國113年8 月2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003新臺幣320512元蔣佳志自民國113年8 月2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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