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3,司促,9204,2024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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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204號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陳佳文


債務人許辰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96,76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許辰嘉於民國111年08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8月16日起至民國119年02月1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8月22日止累計308,346元正未給付,其中275,938元為本金;32,222元為利息;186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許辰嘉於民國111年03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3月29日起至民國118年09月2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8月22日止累計188,417元正未給付,其中161,604元為本金;26,720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 年9 月13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920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75938元
許辰嘉
自民國113年8月23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61604元
自民國113年8月23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72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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