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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8號
聲 請 人 施萬能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依據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請更正本件聲請狀附表:㈠發票人欄。
(應如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發票人戶名暨負責人姓名」所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社皮分行葉美雪」)。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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