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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3號
聲 請 人 王姿婷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依據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請更正本件聲請附表:㈠付款人欄。
(應記載付款局行「屏東郵局」)。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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