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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6479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賴璿翔
債 務 人 黃廖糧(民國86年2月4日歿)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對債務人黃廖糧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法院誤認未確定之裁判為確定,而付與確定證明書者,不生該裁判已確定之效力。
執行法院就該裁判確定與否,仍得予以審查,不受該確定證明書之拘束。
又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債權人持本院93年度執字第18218號債權憑證(原執行名義為本院89年度促字第4527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支付命令之確定日期為89年4月10日)為執行名義,對債務人黃廖糧聲請強制執行。
惟債務人黃廖糧已於民國86年2月4日死亡。
準此,上開支付命令之送達為不合法。
依上開規定及說明,該裁判尚不生確定效力,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之要件不備備,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江孟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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