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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2699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2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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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住同上
代 理 人 陳真蓉 住○○市○○區○○路000號9樓之1
債 務 人 郭芳原 住○○市○○區○○路00巷00號5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執行名義附有條件、期限或須債權人提供擔保者,於條件成就、期限屆至或供擔保後,始得開始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2項定有明文。
該開始強制執行之要件是否具備,執行法院應依職權審查。
又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除依其情形可以補正,應先定期命其補正者外,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所提執行名義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桃小字第913號民事判決,判決主文第二項載明:前項履行期間為1年,惟判決內並未載明起算日期為何,則應以判決之日起即民國112年8月8日起算,於113年8月7日清償期方屆至,該期限尚未屆至,有要件不備情事,且依其情形無從補正。
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孫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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