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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3490號
債 權 人 吳翊臨即吳筱君
住屏東縣○○市○○○街0號
債 務 人 蔡德璋 住屏東縣萬丹鄉香社村香內路104巷31 弄6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再按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之勞保加保資料,惟查第三人所在地在高雄市左營區、新北市土城區。
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江孟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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