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3,司家催,19,2024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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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催字第19號
聲  請  人  李衍志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蘇王𤆬治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蘇王𤆬治(女、民國0年0月00日生、生前最後住所:高雄縣○○鄉○○村○○○路00巷0號)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報明債權或願受遺贈與否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蘇王𤆬治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壹年貳個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 元由被繼承人蘇王𤆬治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蘇王𤆬治於民國77年11月30日死亡,聲請人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繼字第92號裁定選任為遺產管理人,茲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對被繼承人蘇王𤆬治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語。

二、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家事事件法第139條準用第130條第3項至第5項、第127條第4項、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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