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補字第18號
聲 請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饒祐禎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陳明來之繼承人命提出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
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
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本文、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俊宏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