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3,司拍,1,202401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盧培漢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市○○段000000地號及其上同段1072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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