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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許進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茂仁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具狀陳明本件聲請債權釋明文件,即本票(票據號碼:TH0000000、TH0000000、TH0000000、TH0000000、TH0000000)5紙之提示日(需記載為年、月、日,且不得早於發票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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