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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3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四方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經核請求拍賣之標的物,其中屏東市○○段000地號之土地,相對人四方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13年2月19日因信託(信託人為台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新增持分,故請提出屏東市○○段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並確認本件聲請拍賣之範圍是否變更。
二、另核屏東市○○段0000○號之建物,於113年3月26日因買賣,所有權人變更為「洪瓊莉」,故請提出屏東市○○段0000○號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並提出所有權人「洪瓊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及陳報其為本件之相對人。
三、請提出屏東市○○段0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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