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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34號
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黃男州
代理人劉世章
相對人吳怡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吳怡蘋於民國111年1月1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①3,420,000元、②3,42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均為141年1月12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向聲請人借款①2,850,000元、②2,630,000元及③220,000元,借款期間均為自111年1月20日起至131年1月20日止,均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均有利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約定。詎相對人前揭借款①、②均自113年4月20日起、③自113年5月20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2,583,549元、②2,384,117元、③198,673元及利息、違約金,經聲請人於113年6月12日寄發催告函催告相對人清償欠款,並於113年6月13日送達相對人,依約視為全部到期。惟相對人逾期迄今仍未清償欠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款契約書、個人貸款總約定書、授信交易明細查詢、催告函及收件回執、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吳怡蘋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 |||||||||||
土地坐落 | 面積 | ||||||||||
縣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目 | 公頃 | 公畝 | 平方公尺 | 範圍 | ||
001 | 屏東縣 | 屏東市 | 北平 | 754 | 0 | 0 | 4,247.61 | 100000分之892 | |||
002 | 屏東縣 | 屏東市 | 北平 | 761 | 0 | 0 | 4.12 | 100000分之892 |
附表(建物)︰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編號 | 建號 | 建物門牌 | 基地坐落 | 要建築材料 | 樓層面積 | 附屬建物主 | 備考 | |
要建築材料 | 範圍 | |||||||
及房屋層數 | 合計 | 及用途 | ||||||
001 | 439 | 開封街2之1號 | 北平段754地號 | 鋼筋混凝土造、七層樓房 | 第一層49.30、第二層49.30、地下層57.38,總面積155.98 | 陽台8.07、平台3.81 | 全部 | 共有部分:北平段569建號**10,351.4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0000000分之55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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