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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洪于惠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温啟文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此於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即指應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若相對人或債務人有死亡者,亦應提出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拋棄繼承查詢函及陳報合法之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為相對人等。
次按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應以抵押物之現所有人為相對人,登記之所有人死亡者,則應以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
末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第30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債務人徐秀英於民國100年4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6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00年7月26日,且有利息之約定。
並以相對人温啟文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普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
詎清償期屆至後,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本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經核相對人温啟文業於110年8月20日死亡,經本院於113年7月12日命聲請人提出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部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及向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是否拋棄繼承之查詢回覆函,並陳報其合法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為本件之相對人。
聲請人於113年7月16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上開資料,有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是本件聲請本院尚無從特定聲請人所聲請之對象,本件聲請既無確定之相對人,則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自難准許。
四、爰依首揭規定及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3年度司拍字第135號
編號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屏東市
新歸來
1364
117.01
10000分
之34
002
屏東縣
屏東市
新歸來
1368
8,371.29
10000分
之34
附表(建物)︰
113年度司拍字第135號
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
編號建號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
物主
備考
要建築
材料
範圍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496 復興南路一
段231巷28
號
新歸來段13
68地號
鋼筋混凝土
造、五層樓
房
第一層76.80,
總面積76.80
全部共有部分:
新歸來段34
4建號**2,5
00.07平方
公尺;權利
範圍:225
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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