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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4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徐一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本件聲請經核請求拍賣之不動產,其中屏東縣○○市○○段000地號,就第三人四方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所有部分(登記次序0009,權利範圍100000分之64006)已於另案(本院113年度司拍字第13號)聲請拍賣,故請陳明本件是否請求拍賣相對人台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部分(登記次序0014,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4006),如係,請具狀更正聲請狀附表(權利範圍應為100000分之14006)。
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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