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3,司拍,140,202408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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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40號
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黃男州
代理人劉世章
相對人陳毓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毓蓁於民國108年9月2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①2,100,000元、②15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均為138年9月18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向聲請人借款①1,750,000元、②120,000元,借款期間為①自108年9月24日起至128年9月24日止、②自108年9月24日起至123年9月24日止,均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均有利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約定。詎相對人前揭借款自①113年4月24日、②113年6月24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1,405,000元、②85,631元及利息、違約金,經聲請人於113年6月6日寄發催告函催告相對人清償欠款,上開函件雖於113年6月11日因招領逾期退回,惟上開函件係向相對人之戶籍地址為送達,可認已達到其可支配之範圍,發生送達效力,前揭借款依約視為全部到期。惟相對人逾期迄今仍未清償欠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款契約書、個人貸款總約定書、授信交易明細查詢、催告函及收件回執、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陳毓蓁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3年度司拍字第140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鹽埔鄉
彭新

283

0
0
200.00
全部


附表(建物)︰
113年度司拍字第140號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71
洪厝街3之1號
彭新段283地號
加強磚造、一層樓房
一層92.40,總面積92.40
屋頂突出物6.19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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