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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倪文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黃雅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鎮○○段000○000地號及其上同段248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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