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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57號
聲請人何明博
相對人張文齡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張文齡於民國108年12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5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09年3月25日,且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並於108年12月30日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普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據、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 |||||||||||
土地坐落 | 面積 | 權利 | 備考 | ||||||||
縣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目 | 公頃 | 公畝 | 平方公尺 | 範圍 | ||
001 | 屏東縣 | 竹田鄉 | 神農 | 1064 | 0 | 0 | 45.61 | 全部 | |||
002 | 屏東縣 | 竹田鄉 | 神農 | 1064-1 | 0 | 0 | 6.13 | 全部 | |||
003 | 屏東縣 | 竹田鄉 | 神農 | 1067 | 0 | 0 | 220.19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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