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7號
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 理 人 李玲玲
李怡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明宏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鄉○○段0000○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之借款契約書影本。
三、請提出本件聲請欠款之電腦查詢明細資料(須可看出現欠本金、利息起算日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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