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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9號
聲 請 人 屏東縣恆春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升石
相 對 人 尤明郁地政士即趙天賜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趙天賜於民國96年8月2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9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為自96年8月27日起至126年8月26日止,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其後,又分別於102年10月9日、105年4月12日及105年9月13日數次權利價值變更,變更後擔保債權總金額為最高限額1,950,000元,亦經登記在案。
嗣債務人向聲請人借款1,420,000元,借款期間為自112年5月17日起至114年5月17日止,約定按期付息,到期償還本金,並有利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約定。
然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趙天賜於112年6月16日死亡,核其合法繼承人均已依法拋棄繼承(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1384號拋棄繼承事件准予備查),嗣經本院家事法庭112年度司繼字第2256號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裁定,選任尤明郁地政士為其遺產管理人,並確定在案。
又前揭借款自112年9月17日起及未繳納利息,尚欠本金1,42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經聲請人於113年2月7日寄發催告函催告相對人清償欠款,並於113年2月15日送達相對人。
惟上開欠款迄今仍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被繼承人趙天賜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其第一至第四順位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112年度司繼字第2256號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裁定確定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尤明郁地政士即趙天賜之遺產管理人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3年度司拍字第29號 編號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恆春鎮 山海 1180 0 0 67.39 全部
附表(建物)︰ 113年度司拍字第29號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126 龍泉路112巷5號 山海段1180地號 加強磚造、二層樓房 一層39.60、二層40.73,總面積80.33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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